基金业要支起老鼠夹子,常备不懈
本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称“河北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夏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夏某龙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相关基金的未公开信息,同时夏某龙实际控制“张某”证券账户,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为此,河北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约530.78万元,并处以约530.78万元的罚款。
根据媒体猜测:从华夏基金以往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看,这位被罚的“80后”基金经理个人信息与夏云龙高度一致。此前2023年3月4日,华夏基金发布公告称,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夏云龙,自3月3日起因个人原因离任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夏某龙,于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任职于华夏基金,先后担任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系华夏基金的基金从业人员。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华夏红利基金”)和华夏周期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华夏周期驱动基金”)均实行分盘管理,即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等投资人员组成投资小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的主协调人,投资小组成员独立运作所负责的分盘,开展日常交易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与此相关期间内,夏某龙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华夏红利基金第6分盘(下称“华夏红利6组”)和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第1分盘(下称“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运作,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同时,2021年10月11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3月3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具体开展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夏某龙的行为,无疑属于典型偷鸡摸狗的“老鼠仓”行为。所谓老鼠仓,取自谚语:硕鼠硕鼠,无食我黍。其实就是一种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宵小和腐败行径,它是指某人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华夏基金发生“老鼠仓”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就在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三件指导性案例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其中,有一例为此前证\/监\/会公布过的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被告人王鹏,原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在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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