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定军说道:“事实上,米国不仅给自己赋予自己了这个权力,还多次使用这个权力打击对米国企业产生威胁的外国企业。米国人还为这种荒唐又霸道的行为定义了一个法律术语,这个术语就是‘长腿管辖权’。为了给长腿管辖权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米国还专门制订了一部《海外企业法》。《海外企业法》是在臭名昭着的门遂事件之后才颁布,这部法律原先目的只是用于打击米国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后来经过多次修改,如今的《海外企业法》已经有了域外效力。《海外企业法》规定:任何企业、个人只要用使用米元结算或者使用米国所提供的服务器,都会被纳入这部法律的管辖范围。这种规定的意思就是,如果你和米国沾上了一丝联系,米国政府都将有权力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将你逮捕。《海外企业法》为米国政府干涉他国企业提供了道德和法律的支持,除了法律武器,米国邦连调查局还专门设立了一个国际腐败小组。霸道的法律武器,遍布全球、无孔不入的情报网增强了米国在世界各地的影响力。一旦米国政府锁定了一个企业,在米国综合国力的打击下,企业的力量自然是难以抗衡的。几乎所有被米国盯上的企业都难逃被处以巨额罚款或者被米国企业收购的命运。”
“这是世界的不幸啊!”
“颇有深意的是,《海外企业法》虽然也对米国企业进行打击,但打击的对象都是米国的中小企业。像世界500强的米国大公司不仅从未受过责难,米国政府反而为大企业的扩张和收购充当打手。以太平洋集团为例,米国政府在十余年间用《海外企业法》接连起诉了德国汶子希公司和琉球国投迟巴公司,迫使这些企业缴纳了巨额罚款。除了打击竞争对手,只要是太平洋集团确定收购的目标企业,米国司法部就会先以腐败等借口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在米国的压力下,这些公司高管都会陷入恐慌,随后太平洋集团就会以帮助目标企业高管摆脱米国政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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