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来稳住混乱的现场
出事后的第二天的下午,一群人正挤在出事的地方——出事学校的门口,现场不是一般的混乱。
高中学校的门口,本来昨天出了事,今天学校临时通知放假,放假的时候学校理应没什么人,但是因为是特殊情况,现在学校门口的人流量反而比以往更多,而且最关键的是——没有一个是学生。
昨天晚上,那个悲剧的夜晚结束后,警察对案发现场的搜查算是告一段落,但其他人对现场的处理,才刚刚开始。
“你们这些人面兽心的混蛋,还我儿子……”。
学校门口。
为首的陈梦飞父母带领着陈梦飞的其它亲戚,拉着横幅堵在学校门口,冲着学校里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破口大骂着。
“有钱人就会欺负没钱的,有权有势的就知道欺负我们这些没权没势的……”。
“衣冠禽兽、斯文败类,你们这些王八蛋活生生的将我儿子逼死了,你们这些混蛋就这样把我儿子逼上了绝路”。为首的死者陈梦飞的父亲陈彦峰就这样和其他人一起在一旁不停的破口大骂。他旁边站满了校领导和与姜晓箫一同办案的刑警,他们曾尝试上前劝阻,但毫无作用,眼下也只能在一旁看着。
一同前来的湖绣旗再度上前说道:“各位都冷静一点,陈梦飞的父母,你们先保持镇定,你们儿子的事情校方答应会做出相应的赔偿,另外教委的相关部门也做出回应表示会严肃彻查这件事的,请先不要难过了……”。
陈彦峰怒吼着冲他咆哮道:“补偿?补偿有什么用?能让我儿子回来吗?我只要我儿子?你凭什么要求我们冷静?你凭什么在这里这么说?你谁啊?你有什么资格?”。
“他没资格,我有没有?”。就在这时一道声音突然从湖绣旗的身后传了出来。
湖绣旗向后望去,来人正是姜晓萧。
只见他说道:“陈先生,您儿子的死您自己应该最清楚不过,您儿子为什么要自杀?”。
“你在说什么?你谁啊?你……”。
“最开始让我感觉到不对劲的是时机,”。姜晓箫没有理会他,继续说道:“如果是因为承受不住压力才自杀的话,那么为什么偏偏要选我们来的那天,虽然他最后在遗书里解释说是因为手法被揭穿,走投无路才自杀。确实也说的过去,但仔细想想也不合理,那天我们询问他的时候只字未提作案手法,他确实可能意识到手法被揭穿了,但就算意识手法被揭穿,正常情况下他也应该选择辩解一下,在听完我们的推理后尝试着狡辩一下才对,如果是因为意识到自己的手法可能被揭穿了,因为这种捕风捉影的原因选择自杀属实有点说不过去:他那么拼命的试图伪装现场,试图将案发现场伪装成意外,最后又自杀将犯案手法写了出来,怎么想都不合理。而且遗书还有一处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提到你们二位对他在学校里的事情毫不知情,看似没有问题,但是仔细阅读遗书全文,会感觉有点突兀了,感觉和前后文有点不搭噶,虽然那是遗书,他肯定也不能写的承上启下,但是如果细品一下的话,会发现那是在刻意强调。如果那是刻意强调,从这个角度去思考的话,会得出一个结论——陈梦飞自杀是为隐瞒其他真相,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之前的一切不合理的地方现在就都能解释的通了”。
“你在胡说什么?我儿子都死了你还在旁边说风凉话诋毁他”。陈梦飞的母亲在一旁生气的说道。
“我并没有要诋毁您儿子的意思,我也没有胡说,归根到底,最开始说你们不知道自己儿子在学校里的情况的人不就是您吗?您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虽然您并不知道案件的真相,但也大致心里猜到一二了,为了打掩护才这么说的,对吧?”。
“你胡说……”。
“我没有胡说,您儿子曾经给我们展示过他身上的旧伤,那是很明显的伤口,只要稍加注意都会发现,你故意说不知道试图阻碍我们调查进度,但这反而弄巧成拙,如果不是发现你说谎,我还真想不到这么多。虽然你不知道真相,但你也意识到犯案的人是谁了吧,为了给他打掩护才这么说的,第一起案件发生后你大概也猜到可能是你儿子干的,到了第二起案件也是一样,不过你明知道你儿子那天晚上和你在一起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但是你还选择说这样的谎话,那就说明你虽然知道自己儿子在第二起案件中是无辜的,但你依旧猜到了犯案的人是你另一位想袒护的人,加上你说你们二人都不知道自己儿子在学校的事情,那么范围就明显了,显然是故意这么说来减少对您二位的怀疑的。那么现在既然明确了您那天晚上有不在场证明,那么陈先生您呢?您说您那天晚上加班在单位,其实是谎话吧?我去过你上班的地方询问了,你那天晚上确实留下来加班了”。
“那不就说明我没说谎吗?”。
“但是那天晚上你们单位的上级说当天晚上你们单位没有要求任何人留下来加班,是你主动向上级申请的,而且监控录像显示,你当天晚上没有一直待在单位,你大概8点半就离开了”。
“那是因为我工作结束了,所以回家了不行吗?”。
“但是监控录像显示你快10点才到的家,我模拟过你的行动路程,从你家到单位单程路线就算是步行最长也只要半个小时,更何况你是开车去的。那一个小时,你究竟去了哪?”。
“我那天晚上是步行回家的,因为当天晚上车子没油了,所以我想在路上放松一下,所以边走边逛逛,完了就逛到快10点不行吗?”。
“你快9点了还逛街?”。
“不行吗?这有什么问题?这不是很常见的事情吗?更何况我是8点半过后快9点就走了,时间还比较早,如果说9点以后确实很晚,但是8点就比较早了吧”。
“你家里有一个上了高中的儿子,你不赶快回家管他,在马路上乱晃?”。
“这有什么问题?我儿子那么听话优秀,根本不需要我们去管他,虽然他上高中了,我们做父母的确实需要更费心,但是偶尔出去放松一下有什么问题,更何况我10点前就回家了,没什么不妥的。只不过那天的时间段碰巧是命案发生的时间而已,我只不过是没有不在场证明,你不能说我就是杀人凶手”。
“你那天晚上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了案发现场李芸的家对吧?”。
“都说了你不能证明这一点……”。
“我能,接下来,我来证明”。
2、表演逻辑给你看
“最开始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发生在这座学校体育馆游泳馆内,去年10月初,两名女高中生淹死在了这里面,当时警方一度认为那是意外,不过后来发生了一起新的案子,和这一起有太多相似之处于关联,所以局内决定重启这起旧案,改变侦查方向,开始往谋杀的方向考虑,并且决定并案。事实证明,局里的思考方向是正确的”。
姜晓箫继续说道:“10月份那起案件的真凶,就是令公子陈梦飞和第二起案件的受害者李芸。两人的作案手法是利用干冰,在游泳池里用食品保鲜袋装入干冰,随着时间的推移,干冰升华产生的二氧化碳会撑破塑料袋进而释放更多二氧化碳,这会导致泳池局部缺氧。由于水底温度比水上略低加上水压等缘故,这给凶手足够的布置现场的时间,而干冰一旦接触到水就会剧烈升华,这使得装置一旦被启动就能大量的往外释放二氧化碳,可以使人快速失去意识,而且因为布置肯定是一个接着一个的往水下放塑料袋,这可以产生时差,从而使二氧化碳的释放有一定的持续性,以确保彻底完成犯案,不得不说简直是完美”。
稍作停顿,见其他人没有想要说话的意思,姜晓箫接着说道:“布置现场的就是令郎,而给他提供作案工具的就是第二起案件的凶手李芸,处理现场,拿走现场遗留的食品保鲜袋以及固定保鲜袋的细线的人也是她,本来她家就是开食品加工厂的,能准备道干冰、食品保鲜袋根本不是问题”。
“接下来是第二起案件,注意听,接下来才是重点,”。姜晓箫说道:“第二起案件是发生在去年年底12月份的一起案件,当时死者被发现淹死在了自己家里,同样也是溺水死亡,不同的是这次是淹死在了浴缸里,当时死者口鼻都浸入在水里,但是生前没有被捆绑的痕迹,毒理反应也没有显示体内有任何麻醉剂的残留,也就是说,死者是以绝对清醒的前提下淹死在浴缸里的,如果她想获救,她都不需要站起来,她只要往前做,让口鼻离开水即可”。
“因为案件过于诡异,实在是难以当做意外来处理,所以局里决定成立专案组,同时也因为死者和第一起案件的两人有不小的关联,加上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所以决定并案调查。正因如此,才决定重启10月份的旧案,经过反复调查,才最终确定手法,前面说了,是利用二氧化碳,那么如此看来第二起应该也是用来相同的方式,在第二起案件中,死者家附近的监控录像曾经拍到了有人在案发前曾经过死者家附近,并且停留了一段时间,估计就是利用这段时间去犯得案。那么请注意听,接下来才是关键,”。姜晓箫说道:“请注意顺序,我们正是因为注意到第二起案件不对劲,才去重新调查第一起案件,换而言之,如果没有发生第二起案件,我们现在还把第一起案件当意外处理,那么问题就是为什么凶手要选择自掘坟墓,去犯下第二起案件。解释这一点,就在于第二起案件的本身,和第一起不同,第二起案件问题百出,根本不能像第一起一样视为意外来处理,明明第一起案件处理的那么完美,为什么到了第二起案件却处理不当,仿佛判若两人一样,这便说明,犯下第二起案件的人和犯下第一起案件的人不是同一个人,监控录像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当时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时,陈梦飞都是在自己家里,从你们家到案发现场一来一回开车最快也要半小时,更不要说还要不在现场,也就是说他有着充分的不在场证明。那么他遗书里提到的3个人都是他杀的是怎么回事?很显然他只犯下了第一起案件,第二起案件的李芸并不是他杀的,遗书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毕竟他在描写前两人死的时候,对犯案手法描述的非常详细,可到了第二起,他只是一带而过,那是因为连他自己都不知道李芸是怎么死的,他说两起案件都是出自他手,无非是想把责任都往自己身上揽,那么他想要包庇谁,很显然,这个人有可能会让他想去包庇,并且他虽然不知道手法,但却能意识到是他干的,说明是陈梦飞十分熟悉的人,而且有可能知道第一起案件的手法,并且陈梦飞也知道这一点,这就说明可能是陈梦飞自己亲口告诉的,那么这个人肯定能让他亲口说出手法,那如此看来嫌疑人可就很有限了,还有一点就是动机,杀人动机也要有。最关键的一点是遗书里故意试图将自己的父母撇清关系,这样反而弄巧成拙,再加上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当天晚上的行程,从时间线上来分析,也是没问题的,那么凶手就显而易见了”。
“分析的头头是道,可是证据呢?还有就是我是怎么杀的人?”。陈彦峰问道。
“关于谁是凶手,我们晚点再谈论,现在就按照你说的,来谈论一下作案手法,”。姜晓箫说道:“既然明确了凶手利用的手法和第一起案件差不多,现场情况和监控录像都能证明这一点。监控录像刚刚提过了,嫌疑人是在案发前进入案发前离开的很显然是在布置机关。那么讨论一下现场情况,首先先来分为以下三点:死者是死于意外;死者是自杀;死者是被谋杀的。通过逐一分析这三种可能性排除所有的不可能,最后得出结论,借此进一步的分析其内涵”。
“首先是第一点,死者死于意外,不可能。如果是意外的话,那么为什么是意外,会怎么样才可能是意外,现场满不满足构成意外的条件。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想象一下,如果是江河湖海或者是游泳池还有井还能理解,想在浴缸里淹死,除非出现极其特殊的情况,不然很难向正常溺水者一样淹死。那么特殊情况有哪些?我首先想到的是触电,不可能,后来现场鉴定的时候没有发现漏电现象;那么第二种,中毒,可能出现煤气泄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使其昏迷最终导致溺水身亡,也不可能现场没有出现煤气泄露,虽然没有测量,但是尸检结果显示没有一氧化碳中毒的迹象,很显然一氧化碳指标也是在正常范围内;那么还剩最后一点,死者有基础病,案发时病发导致昏迷最终溺水死亡,但是也不可能,从死者家人还有法医那里都得到证明,死者生前没有任何基础病。既然如此,那么说一千道一万都不可能是意外,那么意外情况就此排除,接下来是自杀”。
姜晓箫顿了顿继续说道:“死者没有被捆绑和被麻醉的情况却淹死在浴缸里,也没有发生挣扎的情况,那是她自愿的吗?因为自身犯罪手段暴露而选择自杀,这不是不可能。但是,实际上手法当时压根就没有暴露,实际上如果她没有死的话,我们都不一定会从新调查10月份的案件,既然这样那她就没有自杀的动机,而且就算是自杀,她还有很多其他的选择,很难想象她会选择让自己一丝不挂的淹死在浴室里,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她真的想这么自杀,现场如果仔细思考的话,很明显也不符合,一是没发现遗书;二是就算是自杀也不可能做到死前一直不挣扎,除非她昏过去了,但是法医并没有检测出她被麻醉,而且如果真的是自杀,那肯定也能检测出麻醉,她应该选择先吃安眠药,然后把自己的口鼻浸入水里”。
“既然既不是意外也不算自杀,那就还剩最后一种可能了,”。姜晓箫说道:“谋杀,她被人谋杀了,那么是谁?用了什么样的方式谋杀了她?之前就说到了,现场虽然疑点重重,但是要想硬往谋杀上来讲又有点说不通,前面就说过,死者没被捆绑,没被麻醉,那要怎么让她乖乖就范?就算真能就此让她淹死,但是毫无挣扎又怎么解释,无论是意外、自杀、还是谋杀都不可能溺水了不挣扎,除非她在溺水前就已经失去意识了,关于这一点,法医的解剖结果可以证明,死者肺部水较少,这是干性溺水的表现,这足以证明死者溺水前失去意识了,但是她是怎么失去意识的呢?这又是一个新问题。死者没有基础病、没被控制、没有外伤、没有被迷晕、想要判断是怎么失去意识属实有些困难,但又不可能没有失去意识,那是怎么回事?只能这么思考,很显然,凶手用了一种能瞒过法医检测的手法。那到底是什么手法,前面就提到过,这起案件和10月份的那起有诸多相似之处,那会不会是同样的手法,答案完全是可行的,前面说了,死者肺部水较少,相比较一般的湿性溺水,肺部含水量很少,类似干性溺水,即是说即使处于空气中也像是在水下,空气中含氧量较少才会导致这种现象,那么最好的办法自然就是用其他的气体来代替氧气,因为同一高度,空气中的大气压强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多出来的气体会挤走原先的气体,那么这种气体如果无毒较稳定在空气中足够常见的话,就可以瞒过法医。空气中氧气占21%、剩下的主要是氮气,还有极少量的稀有气体加二氧化碳加水蒸气构成最后的1~2%,考虑到要去除的是氧气那么利用剩下的、水蒸气首先肯定不行,之所以空气中含量那么少就是因为多了就会液化,而且浴室里能产生的大量水蒸气都不需要刻意准备,那还不如直接用水。然后是稀有气体,利用大量的氦气或者氖气,填满整个浴室,也不是不可能,不过稀有气体很难弄到,真要用的话,估计只能用上氦气,但是那又有一个问题了,就是不好布置,想把浴室里填满氦气,需要的氦气量是惊人的,至少需要好几罐氦气瓶,那要怎么布置在浴室里,氦气这种东西是极难压缩的,除非是专业工厂或实验室,不然出现液态氦或者固态氦的可能性完全为0;那么是氮气吗?同样完全有可能,毕竟空气中主要含的就是这玩意,如果把氧气所占的最后那一部分也换成氮气的话,其实也很自然,但同样也不是,液态氮的沸点同样很低,如果是液氮的话,和稀有气体一个道理,同样很难布置,虽然液氮比较好弄,但是液氮沸点在零下200多度,根本来不及布置就会挥发殆尽,更不要说那么低的温度会使外界物体变脆,很容易留下痕迹,但现场却没有发现那样的痕迹。所以只能是最后一个二氧化碳。事实证明,凶手利用的就是和第一起案件一样的手法,或者说男他或者是女字偏旁的那个她只能用这种方法,干冰的凝固点只有零下70度左右,把干冰放到酒里酒都不会结冰,不用担心会冻坏任何东西,而且和液氮不同是固体所以根本不可能沸腾,实际挥发的速度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快或者说是剧烈,也就有了充分的布置时间,而且最重要的是干冰升华吸热会导致水蒸气凝固成白雾,通常很容易被发现,但是如果是洗澡时的话,那基本上全是水蒸气和水雾,根本发现不了。这就叫藏木于林,虽然液氮也是同理,但是显然干冰更合适,而且更好弄,再加上液氮是液态,而干冰则是固体,剩下的选项甚至基本上都是气体,固体没有流动性,更好放置,想要布置现场的话,无疑是最佳选项”。
“那么接下来是第二个问题凶器确定了,那么凶手是谁,既然明确了凶手是使用干冰杀的人,那到底要怎么用干冰杀人,首先是第一种方法,可以直接躲在被害者家里,趁她洗澡时往浴室里利用门缝喷洒二氧化碳,但显然不合适,因为这样不止容易被发现,而且很难执行,刚才说了,如果想要顺利让其窒息的话,那么只能从门缝里注射二氧化碳,但是一般情况下,浴室是没有门缝的,就算有,喷雾能不能将喷嘴伸进门缝不被发现又是一个问题,能不能伸进去也是一个问题,或者没有门缝所以将浴室门稍微拉开一点,会不会被发现,将装置放入会不会被发现这都是问题,本来死者回到家中了还躲在死者家里本身就不明智,就算当时没被发现,行凶的时候大概率也肯定会被发现,那死者就不可能不挣扎,那案发现场一定能找到死者挣扎的迹象,没有就只能说明,案发现场处理死者没有别人,而且如果真利用喷雾装置的话,要怎么运输,想不被注意运输到现场是十分困难的,加上如果是利用装置的话,那么就也可以用来装液氮或者其他气体,那么就很多此一举,一开始在第一起案件中就想到直接利用干冰并且一切都轻装上阵的凶手很难想象到了第二起案件会这么复杂繁琐,虽然说了凶手不是同一个人,但是凶手很显然是知道第一起案件的手法的,不然第二起案件也很难有那么多相似之处,所以第二起案件中的凶手也不可能会利用那么繁琐的手法,而且繁琐的手法容易在现场留下痕迹,但现场实际上没有发现任何痕迹”。
“那么就是第二种情况了,凶手是提前布置好了现场然后离开了现场,算准被害者沐浴的时间,计算好二氧化碳充满整个浴室的时间即可,也就是说利用机关,监控就是证明:监控显示曾有嫌疑人在死者快回来前靠近过现场然后又在此之前离开,之后在死者父母回来前一直没人靠近过现场,这就说明现场是提前布置好的。那么究竟是怎么布置的呢?很显然,类似第一起,但又不完全一样,因为第一起凶手最后有机会回收作案工具,但是第二起男他或者是女字偏旁的那个她根本没有这个机会,说明从布置好现场,凶手的工作就结束了,根本不需要再回来处理现场。所以和第一起案件最大的区别就是更进一步的删繁就简了。之前第一起案件中就为了尽可能少的留下痕迹才轻装上阵,这就说明这起案件更轻装上阵了,装备少到了不留痕迹,一般情况下肯定都会留下痕迹,但现场就是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没有找到凶手步下的任何机关残留,没找到就是说明没有,彻彻底底的没有,看似完美但其实也有缺陷,因为没有痕迹其实其本身也是一种痕迹,那么就着这个思路思考一下,既然可以做到删繁就简把痕迹彻底删了,既然痕迹是0,那么准备的道具会不会也是0。即凶手除了干冰,现场根本什么都没布置,所利用的机关就是现场本身,这就是为什么找不到痕迹的原因,因为除了找还缺少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思考,就像初一语文课本里的课文一样,让人观察鱼的标本,不能只观察,不思考。没有痕迹是因为现场本身就是痕迹,或者痕迹融入了现场,那么就着这个思路来思考,很显然凶手所利用的机关也同样就是现场本身,即那个浴室,这么说估计很难理解,但要是清楚凶手所利用的方法,那我的话就一点都不难理解了,前面不是说过吗?干冰是固体,没有流动性,所以如果你把它放那了,它就在那了,没升华完之前它一直在那。那么手法就一目了然了,既然想利用干冰来配合上现场直接布置机关来作案,那么在不利用任何其他工具的前提下,唯一的办法就是算准时间,确认好干冰不会提前挥发完,并且确保能在死者沐浴时产生足够的致命量,那么就可以直接放在浴室里,不做任何多余处理”。
“不,也不全对,不能真不做一点处理,还有最后一步,虽然干冰升华吸热凝固的白雾会被遮盖,但是如果凶手不对干冰本身做任何处理的话,肯定会被发现,所以还有最后一步——他或者是女字旁的那个她,得把干冰藏好,得把作案工具藏在现场,藏起来”。
3、柯南与清醒的小五郎
他在说什么?林嘉华他疯了吗?还他或者是女字旁的她……
姜晓箫心中怒骂道。
大约一小时前,还在嫌疑人陈彦峰工作单位寻找线索的两人互相谈论着案情。
“这样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已经确认了凶手肯定就是他了”。姜晓箫继续说道:“根据单位证人的证词还有监控录像,足以证明你的推理没问题,他就是罪犯,但是现在问题是……”。
“没有证据对吧?”。林嘉华说道。
“对,这些都不能当做证据,案发前他就离开单位,和他主动申请留下,加上他离开的时间和路上所用时间以及案发现场嫌疑人出现的时间到最后嫌疑人离开,和他回到家里,时间线完全吻合。不存在这种巧合,他肯定就是罪犯,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些都不能作为证据,根本无法给凶手定罪,而且已经时过这么长时间了,根本不可能找到有效的证据了”。
“不是已经找到决定性线索了吗?既然这样那就不用证据,用我之前和你讲的方法,直接抓”。
“怎么抓,没有证据不让开逮捕令……”。
“那就不开逮捕令,如果有办法直接框嫌疑人说出真相,那就不需要证据,先斩后奏,把人先抓了,完事后再补开逮捕令”。
“怎么框,嫌疑人只要说我们没有证据,我们根本没有任何办法”。
“那就让他说不出来,如果能让他误以为自己已经无法反驳的话,就有可能”。
“说的容易,那你说怎么办?”。
“不是和你说了嘛,用我之前教你的方法,事先把他所有的退路给他掐死了,让他自己都误以为除了自己是嫌疑犯,没有别的选项”。
“开什么玩笑,怎么可能?”。
“不,有可能,理论上来说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但是凶手会想到这点吗?如果他想不到,那就可以让凶手误以为自己跑不掉了,换而言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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