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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章 李光弼 (第1/2页)

    明刑弼教的思想最早记录在《尚书》中,它最早由上古圣帝大舜在同臣子皋陶谈话时提出。《尚 书·大禹谟》载:“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五教,指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伦之教化。五 刑,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弼,辅助。明刑弼教,指严明五种刑罚,轻重出入,一一精当不差, 从而使臣民都畏刑远罪,辅助五伦教化的进行,终达化行俗美之治。

    根据《尚书》的记载,早在大舜摄位时,我国就有了公开刑律的法律实践。《尚书·舜典》云:“象 以典刑”。南宋思想家蔡沈解释道:“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5]蔡沈的 老师朱熹在回答学生“‘象以典刑’,如何为象?”这一问题时,更为明确地指出:“象,如‘悬象魏’之 ‘象’。或画为五刑之状,亦可。……‘象以典刑’,谓正法,盖画象而示民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 刑之常法也”。

    《尚书·舜典》记录了大舜制定了典刑后,他担忧百官执行刑法滥失,不得中正,故而敕令天下百官: “钦哉!钦哉!唯刑之恤哉”。“钦”训为“敬”(谨慎),“恤”训为“忧”(忧念)。全句意为:“谨慎啊,谨慎, 使用刑法一定要谨慎”。可见,大舜之所谓“恤刑”即后世所讲的“慎刑”与“慎罚”,亦即不乱罚无罪,不 乱杀无辜。 [30]

    天命

    天命观是《尚书》思想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天命观影响统治者的行为与统治观念。书中大部分篇目体现出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之心,也多次提到统治者即位是上天赐予的使命,每一位贤明的君主希望自己美好的德行能使天帝感应到,从而获得长久的统治。又如书中记载夏桀、商纣一类的昏君自视为天命的直接执行者,而一味滥用权力、不得民心,使自己国家灭亡,被认为是其不敬畏天命而带来的惩罚。可见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来说,“天”是至高无上、无法撼动的存在。 [29]

    文体特点

    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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