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市法院第29号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大华建设公司诉长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北方药业总公司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
原告方代理人是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天豪以及天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米娜,被告方出庭的代理人是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国民。
审判长是一位五十岁左右的中年男法官,林天豪知道,他是审监庭的副庭长,吴风,他也是本案的主审法官。
吴风看起来很威严,是那种典型的不怒而威。
林天豪对这个人多少有些了解,业务能力一般,初一看貌似很严谨,私下里和一些律师、当事人称兄道弟,所以,林天豪对这个人印象也很一般。
不过,他也没办法,目前的这种司法体制下,当事人是没有选择法官的权利的,这在全世界基本上是通例,更何况,这个案子在中院民二庭已经审过了一轮,现在由省高院发回重审,按照回避原则不能再由民二庭审理,只好交到审监庭,而审监庭的人原本就不多。
这是春城市中院的内部规定,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发回重审的案子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却没有具体规定能不能由原来的审判部门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一切还按照一审的程序走,核对完身份后,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本案被告是两个,可是代理人只有一位,都是郑国民。
郑国民分别代表第一被告长虹公司和第二被告北方药业进行了答辩。
第一被告长虹公司的答辩理由和原审的答辩理由基本一致,声称原告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第一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所余工程款因为质量原因,不应由第一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北方药业的答辩理由除了认可第一被告的观点外,又增加了一条: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出资人之一,已经按照出资协议和第一被告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该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审判长与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成员进行了短暂的交流之后,归纳了两个焦点问题,征询原、被告双方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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