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长虹公司的认可,更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估,不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第三,是关于厂房没有实际交付的问题。
第四、是对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总结,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第一被告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也就是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郑国民的反驳也很有力度,针对林天豪的第一条意见,他认为,没有交接清单并不能说明没有实际交付,第一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那些设备,价格也经过了审计事务所的评估,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针对后几条,郑国民反驳无论是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的交付必须以产权变更为标志,仅仅是在担保法和相关系法解释有不是很明确的规定,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接下来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林天豪显然是把重点放在了这里。
他系统阐述了出资人的责任以及对第三方的义务,并用本案为例详加说明,他认为,作为出资人的第二被告没有变更产权人,并且将该房产做了抵押,不仅侵害了第一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出资人违约,更侵犯了作为第三方的原告的权利,导致第三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林天豪认为,虽然我国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物权法一直迟迟无法出台,法律规定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生活,但是,作为律师和司法机关,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和立法的宗旨,维护法律的公平。
为了让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林天豪还特意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最高院关于此类相似案件的一个审判案例,也是关于出资人没有履行房产转移义务,最后最高院是按欠缴出资宣判被告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案子的相似度非常高。
接下来,郑国民又对林天豪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他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便是最高院的带有指导性的案例,也不能左右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双方的争论非常激烈,辩论发言一直进行了四轮,时间已经接近中午,审判长吴风才不得不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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