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吴风下意识地点了点头说:“郑律师请讲。”
然后又转向书记员提醒说:“这段挺复杂,尤其是郑律师代理两方被告,要记清楚他的发言是代表哪个委托人。”
小书记员点了点头。
郑国民这才继续他的发言。
“诚然,我的委托人,第二被告北方药业没有把原来其名下的那套房产更名给第一被告长虹公司,可是,双方不但已经在长虹公司成立之初就签署了无偿转让协议,而且北方药业也已经将该房产交付给了长虹公司使用,已经履行了投资转让的义务。”
吴风点了点头说:“好了,现在是举证、质证程序,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了,其他意见等辩论时候再说,原告还有其他证据么?”
林天豪点点头,拿起了另外一份文件说:“这依然是我们从产权处查到的一份文件,是北方药业前年,也就是承诺将该房产转让给长虹公司之后,又把把那套房产抵押给银行的登记记录。
“这份证据补充说明第二被告仍然在行使对该房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并没有真正把它的所有权利转移给第一被告。”
郑国民依然沉稳地发言,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仍然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代理人所表明的观点。
举证、质证结束了,马上进入辩论环节,林天豪的辩论意见在举证阶段已经陈述的差不多了,这一阶段只是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总结,并列举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对第一被告的部分,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已经被原被告双方认可,而且有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第一被告以此为借口,企图拒付工程款,不过是一种赖账的托词,不应支持。
这一条是针对第一被告的,以下三条都是针对第二被告的。
第二,第二被告承诺用来出资的机械设备只有一份第二被告自行制作的清单,而没有经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认可的交接单。同时,这些机械设备的价格也只是第二被告单方出具的,没有得到受让方也就是第一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xiashukan.com